甲、乙二公司拟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他们在获准向社会募股后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admin2013-12-28  22

问题 甲、乙二公司拟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他们在获准向社会募股后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选项 A、其认股书上记载:认股人一旦认购股份就不得撤回
B、与某银行签订承销股份和代收股款协议,由该银行代售股份和代收股款
C、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公司章程由认股人在创立大会上共同制订
D、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股款募足后将在6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也就是说在法定情形下,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购的股份。选项A违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因此银行不能承销股份,选项B的行为违法。根据第77条的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应该由发起人制订后经创立大会通过。选项c的说明违法。第90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因此选项D中关于创立大会的召开时间的说明违法。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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