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材料   2

admin2010-10-17  15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材料
  2002年8月22日,湖南省《衡阳日报》记者甘某接到了衡南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被告徐某、费某需赔偿因恶意诉讼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费三万余元。
  此案成为中国新闻记者在诉讼中维权成功的典型案例。
  有人对号入座 38岁的甘某,现为湖南省《衡阳日报》社编委、记者部主任,曾经获得“湖南省十佳青年记者”“湖南省十佳新闻工作者”“衡阳市杰出记者”等称号。1999年4月8日,甘某在《湖南日报》晚报版《三湘都市报》发表了他撰写的新闻调查《福建游医小病治出残疾,警察获赔27.4万起纷争》。文章发表后,影响很好。但他没有想到此文章却引来了一场诉讼。
  在甘某的文章中,报道了一个性病受害者“衡南县三塘镇徐某(因涉及隐私权故化名)”,此化名恰巧与生活中的衡南县车江镇徐某同名巧合,衡南县车江镇的徐某把自己与文中的化名对号入座,将甘某告上了法庭,认为文章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由此,从1999年4月起,甘某先后打了三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1996年6月上旬的一天,衡南县三塘镇一家民营企业的经理冯某找到甘某,吞吞吐吐地向他反映“一桩倒霉事”。他早些日子感觉下身有点不舒服,便到衡阳市卫生防疫站皮肤性病防治中心看病,结果被诊断为性病,治了十多次,花了两万元,但没有一点好转。后来夫妻俩只好跑到衡阳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医生说不是什么性病,只花了六百多元就治好了。
  冯某对甘某说:“我想请你把这个皮肤性病防治中心曝光,他们利用别人的痛苦和隐私大发横财,是一种欺骗行为。”
  同年10月,衡阳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侦大队二中队队长张某因脚上生了几个“鸡眼”到衡阳市卫生防疫站皮肤性病防治中心治疗后,导致左脚两脚趾被锯掉。张某经过调查取证,证实这家所谓的皮肤性病防治中心,原是福建莆田几个农民在幕后操纵,遂与将该中心承包给福建莆田人的市卫生防疫站发生纠纷。防疫站赔偿张某27.4万元,一时间在衡阳闹得沸沸扬扬。
  在写这篇调查报告时,为了保护那家民营企业经理冯某的“隐私”,甘某专门约他到一家茶社,商量给冯某取一个化名。起初,所取化名是“许某”,甘某考虑到衡阳一带姓许的人多,特地给化名改了一个姓,成了“徐某”。
  调查报告发表后的第6天,一位律师用摩托车带着一个年轻人来到了《衡阳日报》找甘某:“甘记者我与你无冤无仇,你怎么要害我哟!你把我的名字登在《三湘都市报》上,让我们家出了这么大的丑。”年轻人从屁股后口袋里面掏出一张身份证,说:“你看,我就叫徐某。”
  甘某注意到,身份证上的照片与眼前这个人差不多,名字也确实叫徐某,但地址却是“衡南县车江镇牌楼街”不是文中所提的三塘镇。甘某解释:“我所写的徐某跟你没有一点关系,我的采访对象在三塘镇而不是车江镇。”律师反问道:“你写的事怎么跟徐某的经历完全吻合。徐某与妻子得了性病,也是在卫生防疫站看的,而且用的就是徐某这个真实姓名,花了两万一千多元,后来也是在附属第一医院治好的。”甘某表示:“如果因为这种同名巧合给你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我对此感到抱歉。如果你需要我向你的家人做出澄清,我也可以打电话或登门解释……”徐某对这种解决办法不满意:“甘记者,我要告你!”
  恶意状告记者 徐某在给湖南省衡阳市城北区法院(现更名为石鼓区法院)的诉状中称,自己的名誉遭到不法侵犯,要求衡阳市卫生防疫站、《湖南日报》及甘某三被告共同赔偿其39万元精神损失费。
  该案的关键是三塘镇是否有叫徐某的正好与甘某文中所提的人物化名同名。为了查证原告徐某到底是不是“衡南县三塘镇徐某”,甘某和他的委托代理人先后三下三塘镇调查。
  1999年5月3日、4日,甘某和8位朋友在三塘镇派出所整整查阅两天,未查出三塘镇辖区内有叫徐某的。
  甘某掌握这个有力证据后的5月17日晚上9时许,徐某急于要与甘某联系,他用传呼找到了正在与同事聊天的甘某。通话中,甘某有意把电话免提键按下,示意其同事过来听。“我就是与你打官司的徐某。”“啊!小徐。你有什么事?”“我根本不想与你打官司,现在你准备怎么搞?”“你打算怎么搞?”“我本来不想告你,现在弄成这个局面也是没办法的事,因为我的病又犯了,卫生防疫站把我害苦了。我想请你帮个忙,不知行不行?”“帮忙,我能帮你什么忙?”“到时开庭时,你只要说我的事是防疫站告诉你的,官司打赢了,我不仅不要你的钱,还要反过来感谢你!”之后,徐某陆续打了几个电话,再三恳求甘某帮他作证:“反正防疫站已经恨你入骨了,你还怕什么?官司打赢了,我给你分成20%~30%。”甘记者没有答应。
  1999年7月12日和8月26日,衡阳市城北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该案。经过审理,法庭确认了两点属实:一、徐某夫妇患病和治病的情况与文章基本吻合;二、卫生防疫站并没有泄露徐某的病情,这纯属巧合。
  最后法庭审理的焦点集中在了“三塘镇徐某夫妇”几个字上。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徐某夫妇确系三塘镇人,那么即使化名纯属巧合,仍构成侵权。徐某向法庭提供证明,虽然自己不住在三塘镇,但其妻子费某的娘家住三塘镇。
  1999年10月25日,城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湖南日报》、甘某败诉,赔偿徐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甘某接到判决书后发现,法院没有采纳他所提供的证据:徐某之妻费某祖祖辈辈是衡南县车江镇人,其父母、祖母至今仍居住在该地。费某1999年填写的干部履历表,也表明她与三塘镇没有任何干系。甘某认为,法院忽视这一点是“硬伤”。
  那么,徐某的妻子“娘家住三塘镇”的证据是怎么得来的呢?原来,三塘镇派出所户籍档案记录上,确实有一个名字与徐某的妻子费某相同,但出生年月为1958年,那么到1999年应该是41岁的中年人了。徐某居然把这个妇女作为他妻子曾经在三塘镇居住的证明,可事实上徐某的妻子只有21岁。徐某的妻子费某并不是三塘镇的费某。
  《湖南日报》和甘某不服判决,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3月31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徐某、费某的诉讼请求。
  挑战恶意诉讼 虽然官司胜诉了,但恶意诉讼造成了甘某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阴影久久挥之不去。尤其是一审败诉后,有人造谣说甘某写稿不讲职业道德,搞假报道,甚至有人说他得了性病还好意思跟别人打官司,还向人家索赔几十万。事情以讹传讹,使他有口难辩。
  2001年9月5日,也就是在甘某反击恶意诉讼获胜将近一年半的时间后,一件事情促使他再次打起了官司。那天一上午《衡阳日报》一位记者因新闻稿件中的一个问题,与被报道对象在办公室内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这时,身为记者部主任的甘某问明情况后,便向来人作了解释。孰料那人根本不予理睬,还鄙夷地说:“你不是自己因为性病还跟别人打官司吗?你还好意思跟我说什么?”甘某没想到当初被迫打官司,竟然会给自己造成这么大的伤害。
  2001年9月20日上午,甘某来到衡南县人民法院,递上了状告徐某、费某损害赔偿的民事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因恶意诉讼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1728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衡南县人民法院先后于2001年11月8日、2002年1月7日两度开庭审理,被告徐某、费某经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衡南县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该院认为,被告徐某夫妇明知道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而起诉甘某,致使甘某在财产和精神上受到损害。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甘某的侵权。原告甘某要求被告徐某夫妇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理由正当,该院应予支持。判决如下:被告徐某夫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甘某经济损失10376元;赔偿原告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就给定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0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选项

答案              恶意诉讼:无中生有的官司   恶意诉讼是主体滥用权利的极端体现,而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原则已为各国法律所确立。   在法国法中,起诉或反诉都能构成滥用权利,其衡量标准决定于是否有恶意或等于有恶意的严重过失。它明确要求要有“合法的利益”才能起诉,否则即视为“诉权的滥用”。   在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可以构成一种独立的民事侵权行为责任。其基本含义是:被告恶意地,没有合理的或合适的理由,使原告陷入一种刑事的诉讼或者民事的诉讼,诉讼的结果有利于原告,即被告造成的诉讼失败;提起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行为诉讼的目的和结果,是从被告那里获得补偿。英美法中法律诉讼的滥用有这样三种形式:第一,恶意刑事起诉;第二,恶意地提起民事诉讼;第三,其他的诉讼滥用。   近年轰动世界的美籍华裔核科学家李文和“间谍案”,就是一宗极为典型的美式恶意刑事诉讼。   民众法治意识的觉醒促进了中国的依法治国,但恶意民事诉讼的出现成了法律实践中的不合谐音符。尽管宪法、民法通则及民诉法中有多条关于不得滥用诉权的原则性规定,但实体法条款中并没有相对应的具体规定。由是,滥用诉权、恶意诉讼很难受到法律上应得的惩罚,客观上又纵容了这种危害社会和公民的行为大量发生。   良法如果成全了恶意,法律的尊严、公民的信念将随之产生动摇;公序良俗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司法资源和社会财力出现大量的浪费,这些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事情。   法律的尴尬凸显出立法的滞后性。尽管法治并不能如我们所需要的那样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法治本身可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趋于完善,以不断修正的方式回应社会的迫切需求。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对于那些借助于国家司法权力企图达到巨额不当获利,并使法院做出了错误判决的恶意诉讼,应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仅处以司法拘留或罚金明显偏轻。因为恶意诉讼者的阴谋得逞,使法院作出不利于民事诉讼相对人的判决,那么受欺骗的是司法机关,受损失的是无辜的公民,而且由于这种行为所产生的巨大冤情和社会负面效果,远比一般的诈骗罪严重得多。为了严厉惩治此类违法行为,有专家建议刑法中有必要增设“民事诉讼欺诈罪”。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1VA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