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2/5)

admin2021-01-02  47

问题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2/5)

选项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象是幼女(注:原题为“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因该罪名现已废除,故作修改)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成立的必要认识要素。成立故意,行为人需要对客观不法要素(质的要素)的认识。认识到不法要素(尤其是结果、对象、身份要素)等,以及需要认识到不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不法的量的要素(数额、情节、次数)、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严重后果”,以及违法性认识,责任要素,不是故意成立的必要认识要素。
A选项,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必要认识要素,A选项说法正确。
B选项。(1)要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故意,需要行为人认识到对象是“淫秽物品”(即物品+淫秽性)。不仅需行为人认识到“物品”,亦需认识到“淫秽性”。本选项说法正确。
(2)如果进一步延伸,“淫秽性”是规范要素。根据《刑法》第367条(淫秽物品的范围)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由此,“淫秽性”包括事实属性(描述性行为)和规范属性(诲淫性)两项内容。
(3)故意是对事实要素的认识。由于“淫秽性”是规范要素,只需行为人认识到“淫秽性”中的事实属性(即描述性行为的事实内容):无需认识到规范属性(诲淫性),规范属性的定性应由裁判者确定。
(4)本选项只问了是否需要认识到“淫秽性”,没有进一步问是否需要认识到“淫秽性”的规范属性(诲淫性)。
C选项,(1)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的不法要素:行为系奸淫,对象系幼女。在主观故意上,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是奸淫、对象是幼女。
(2)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已废除嫖宿幼女罪,自此以后,嫖宿幼女行为一律以强奸罪论处。
D选项,(1)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故意的成立,要求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故意,不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2)但是既然认识到了对象是国家秘密,即至少具有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可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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