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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销售公司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魏先生前往应聘,并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担任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公司对魏先生的工作经历相当满意,于是双方当即协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企业聘用魏先生为销售主管,试用期3个月,魏先生全权负责公司销售业务,并对
某汽车销售公司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魏先生前往应聘,并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担任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公司对魏先生的工作经历相当满意,于是双方当即协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企业聘用魏先生为销售主管,试用期3个月,魏先生全权负责公司销售业务,并对
admin
2021-12-09
32
问题
某汽车销售公司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魏先生前往应聘,并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担任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公司对魏先生的工作经历相当满意,于是双方当即协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企业聘用魏先生为销售主管,试用期3个月,魏先生全权负责公司销售业务,并对销售部人员的聘用享有决定权,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即要求魏先生上班工作。两个月以后,该公司通过调查发现,魏先生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经理纯属虚构。为了避免魏先生继续工作可能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当即做出了与魏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
请结合本案例,依据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对本案做出评析。
选项
答案
(1)本案的焦点。公司在录用魏先生两个月后,经调查发现魏先生在应聘时提供的书面材料(即在多个企业担任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纯属虚构,公司是否可以因此解除魏先生的劳动合同。 (2)公司做出的决定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本案中,魏先生虚构工作经历的做法显然属于欺诈行为,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魏先生同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因本法第26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和魏先生的劳动合同。综上所述,公司当即做出与梁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合法的。 (3)争议处理。鉴于魏先生的过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可以随时解除与魏先生的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另外,魏先生在职期间,若公司给魏先生支付过专项技术培训费用的,还可以追诉魏先生按服务协议约定,支付出资培训违约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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