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临时约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2)“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临时约法》第五十条)(3)“查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为用,夙为

admin2013-05-12  37

问题 (1)“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临时约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2)“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临时约法》第五十条)(3)“查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现各处既纷纷设立律师公会,尤应亟定法律,俾资依据。”(《令法制局审核呈复律师法草案文》)
   请就上述法律条文分析其内容及含义。

选项

答案(1)这几段文字说明的是南京临时政府的诉讼审判的基本原则。临时政府存在时间短暂,诉讼审判体制建立匆忙,但基本的原则已经确立。(2)司法独立的原则。司法独立作为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早在辛亥革命时期就成为革命党人追求的目标之一。《临时约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对司法独立有了进一步保障:“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由此,南京临时政府即完全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模式,把国家统治权分为立法权(参议院)、行政权(临时大总统)、司法权(法院),一个西方式的三权分立民主共和政体得以确立。(3)审判公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十条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这充分表明南京临时政府为实现司法公正而不懈追求的精神。(4)辩护原则。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南京临时政府恪守律师辩护这一法制原则,以在更大限度上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大程度地利用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牵制司法权,预防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1912年3月,孙中山在《律师法草案》上批文指出:“查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现各处既纷纷设立律师公会,尤应亟定法律,俾资依据。”辩护制度的推行无疑确认了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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