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工商管理部门在对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个体户王某所卖商品中有价值4000元左右的洗涤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因而对王某作出没收所售所有洗涤用品、吊销营业执照、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不服,向其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没收

admin2016-01-15  41

问题 某市工商管理部门在对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个体户王某所卖商品中有价值4000元左右的洗涤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因而对王某作出没收所售所有洗涤用品、吊销营业执照、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不服,向其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没收王某的合法货物的处罚,对其他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并且赔偿因违法没收王某合法货物所造成的损失1000元的复议决定。王某对该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理法院判决将罚款降到500元,其他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对于本案中的行为,下列看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相对人没有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不应当直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B、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罚款数额明显失当,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决定,但对其他处罚决定不得直接变更
C、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直接变更罚款数额,本案中法院将罚款数额降低的行为是违法的
D、人民法院认为罚款明显不当,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决定,而且对其他的处罚决定认为明显不当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变更

答案D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可见,虽然申请人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因此,A项是错误的。《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明显不当的。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所以BC项也是错误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1Qt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