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法官任职的论述中,正确的是哪几项?( )

admin2013-05-03  27

问题 下列有关法官任职的论述中,正确的是哪几项?(   )

选项 A、某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任命,由于没有召开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因此由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定即可
B、某法官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达10天,在1年内又无故离职达10日之久。对此法官应当予以辞退
C、某市一优秀法官,因为业务工作突出,被当地人民政府聘为法律事务顾问,并且多次以此身份参加相关的政府会议,献言献策,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之前,一夫妇二人都从事法律工作,成绩优异,先后被提升为当地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区法院刑一庭庭长,后在《法官法》施行之后,二人中并未有人辞职

答案1,8

解析 A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1条规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据此可知,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A选项正确。B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明确规定了免除法官职务和辞退法官的几种情况,其中第40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3)因审判机关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5)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B选项中,法官逾期不归的时间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不应当予以辞退。B选项错误。C选项,法官从事的是专门的审判工作,其所涉及的事项可能与政府的利益相违背,因此法官不能在政府内担任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可见法官不能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工作。C选项错误。D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本选项中,只是一人是上级法院的院长,一人是下级法院的庭长,不属于必须辞职的情况。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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