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小张课间打篮球时被同学小黄撞断锁骨,小张诉请中学和小黄赔偿1.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2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且原告花费1.3万余元治疗后尚未完全康复,依据公平

admin2017-06-13  34

问题 中学生小张课间打篮球时被同学小黄撞断锁骨,小张诉请中学和小黄赔偿1.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2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且原告花费1.3万余元治疗后尚未完全康复,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各补偿3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一第12题)

选项 A、法院对被告实施了法律制裁
B、法院对被告采取了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措施
C、法院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在于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
D、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不是因为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C

解析 C选项考查证成理论。所谓证成,是指为了使自己的结论得以成立而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据此,法律适用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证成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而外部证成是对内部证成所依赖的前提进行再次证成的过程。在我国,内部证成是按照司法三段论的推理规则进行的,亦即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一方面要从法律规范(大前提)去认定案件事实(小前提),另一方面还要从案件事实(小前提)去探求法律规范(大前提),最终达到案件事实完全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C选项中的证成指的是内部证成。本案中,大前提:《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小前提:两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结论:两被告承担公平责任。这是典型的在法律规范以及案件事实之间进行内部证成的过程。故C选项正确,当选。
    A选项涉及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法律制裁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责任是行为主体因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或主体虽未违反法律义务,但仅仅因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法律制裁以法律责任为前提,但是法律责任并不一定都导致法律制裁,因为有的责任可以由责任人主动承担,这时没有国家强制力介人,这种法律责任的实现,不能称为法律制裁。在本题中,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判定被告各补偿原告3000元,这是对被告法律责任的归结,题中并未提到两被告不主动承担法律责任,也没有提到国家机关强制其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能推导出法院对被告实施了法律制裁,A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涉及法律责任的免除与法律责任归责之间的关系。法律责任的免除,又称免责,是指由于出现某种法律上规定的条件或法律上允许的条件,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2)不诉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3)协议免责,是指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4)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于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5)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在本题中,法官判定被告各补偿原告3000元,这是对被告法律责任的归结,并没有免除被告的责任,更不存在原、被告之间的不诉免责以及协议免责,因此,B项不当选。
    D选项考查对《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理解。侵权责任的承担一般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除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外,一般不承担责任。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虽然行为人对某些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但毕竟是由其引起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若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受害人就要承担大部分的风险和损失,这是有失公平的,因此《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公平原则。本案中,两名被告根据第24条承担公平责任恰恰是因为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即,小张(被告)在学校(被告)打篮球时将小黄(原告)的锁骨撞断。如果该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小黄的锁骨是被自己弄伤的,这与小张与学校没有任何关系,那么两名被告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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