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50万债券。1999年12月8日,甲公司兼并乙公司。在此以前,1999年9月20日,甲公司以100万乙公司债券为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丙公司在2000年3月10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向丁公司清偿全部债款。到2000年3月10日丙公司

admin2014-02-08  22

问题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50万债券。1999年12月8日,甲公司兼并乙公司。在此以前,1999年9月20日,甲公司以100万乙公司债券为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丙公司在2000年3月10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向丁公司清偿全部债款。到2000年3月10日丙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无力还款。下列关于债务关系的陈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乙公司的150万元债权债务因兼并而绝对消灭
B、甲、乙公司的15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因兼并而绝对消灭50万
C、丁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先为清偿
D、丁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负责清偿

答案2,4

解析 《担保法》第75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由此,债券是可以质押的。《合同法》第106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兼并乙公司,且甲公司原持有乙公司150万元债券,从而150万元的债权债务都归甲公司,本应发生债的关系绝对消灭。但甲公司在1999年9月20日,以该债券为丙公司、丁公司买卖合同质押,使这150万元的债券直接涉及丁公司债权利益的实现,因此,只有50万元债券因混同而消灭,余下的100万元债券直接涉及丁公司债权利益的实现,不因混同而消灭。丁公司在2000年3月10日债权期限届满时未能得到清偿,可以要求实现用于质押的债券的权利,债券的义务人现在由于乙公司已被甲公司兼并,则乙公司原有权利与义务都归甲公司。因此,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代为清偿。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1OO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