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50万债券。1999年12月8日,甲公司兼并乙公司。在此以前,1999年9月20日,甲公司以100万乙公司债券为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丙公司在2000年3月10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向丁公司清偿全部债款。到2000年3月10日丙公司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50万债券。1999年12月8日,甲公司兼并乙公司。在此以前,1999年9月20日,甲公司以100万乙公司债券为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丙公司在2000年3月10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向丁公司清偿全部债款。到2000年3月10日丙公司
admin
2014-02-08
22
问题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50万债券。1999年12月8日,甲公司兼并乙公司。在此以前,1999年9月20日,甲公司以100万乙公司债券为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丙公司在2000年3月10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向丁公司清偿全部债款。到2000年3月10日丙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无力还款。下列关于债务关系的陈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乙公司的150万元债权债务因兼并而绝对消灭
B、甲、乙公司的15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因兼并而绝对消灭50万
C、丁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先为清偿
D、丁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负责清偿
答案
2,4
解析
《担保法》第75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由此,债券是可以质押的。《合同法》第106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兼并乙公司,且甲公司原持有乙公司150万元债券,从而150万元的债权债务都归甲公司,本应发生债的关系绝对消灭。但甲公司在1999年9月20日,以该债券为丙公司、丁公司买卖合同质押,使这150万元的债券直接涉及丁公司债权利益的实现,因此,只有50万元债券因混同而消灭,余下的100万元债券直接涉及丁公司债权利益的实现,不因混同而消灭。丁公司在2000年3月10日债权期限届满时未能得到清偿,可以要求实现用于质押的债券的权利,债券的义务人现在由于乙公司已被甲公司兼并,则乙公司原有权利与义务都归甲公司。因此,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代为清偿。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1O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2003年7月9日,某单位就其生产设备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2年的足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80万元。同年10月6日,该单位又就该设备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2年的足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同样为80万元。2004年5月10日,该单位生产设备因意外火灾而毁损,其损
A公司对外负债130万元,另有3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D公司)。2000年3月A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为B、C两个公司,由B承受A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B、C签订协议,约定A公司对D公司的30万元债权由C享有。同年5月
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假设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李小兰不服提起上诉,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哪些做法是错误的?()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3年后,李小兰发现负责审理案件的审判员接受了王大军的贿赂,在财产分配上不公平,并且李小兰发现王大军隐瞒了在外地购房1套事实,原判决没:有涉及
甲公司因负债被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其后,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了以下行为,其中哪些是违法的?()
甲、乙二公司拟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他们在获准向社会募股后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甲公司欠乙公司的贷款已逾2年,乙公司见甲公司没有偿债能力,便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甲公司遂找到丙公司。丙公司误以为诉讼时效为3年,便为甲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天天纺织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欲向银行贷款200万元购买生产线。银行要求天天纺织厂提供担保,考虑到该纺织厂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遂协商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作为返还贷款的担保,双方并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3个月后,邻县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留置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需求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价格条件下,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或服务()。
A.缺铁性贫血B.巨幼细胞贫血C.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D.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男性,22岁,贫血,黄疸,脾肿大。血红蛋白70g/L,白细胞5.5×109/L,网织红细胞计数0.09,Coombs试验阳性
正式验收一般应该在()之后进行。
我国的XBRL发展始于证券领域。()
下列有关联产品和副产品的成本分配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合伙企业成立时间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09年度中国公民赵某取得以下收入:(1)每月工资3000元,12月份取得除当月工资外的年度绩效工资30000元。(2)利用业余时间兼职,1~12月份每月从兼职单位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并每月从中拿出5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贫困地区。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
由于常规的抗生素的使用可以产生能在抗生素环境下存活的抗生菌,人体内存在抗生菌是由于人们使用处方抗生素,但是一些科学家相信人体内大多数抗生菌是由人们吃下的已经被细菌感染的肉类而来的。以下哪一项论述,如果是正确的,将最显著地增强这些科学家的假想?(
Java语言中,将后缀名为_________的源代码文件编译后形成后缀名为.class的字节码文件。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