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第12题)

admin2017-06-13  29

问题 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第12题)

选项 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
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

答案B

解析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不同的认识标准,法律关系的分类不同: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实现法律规则的内容的不同所进行的。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所执行的是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选项A中,担保关系是基于银行对甲的债权关系这种合法行为而产生的,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是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担保关系和债权关系都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不存在“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的说法,选项A错误。而选项D债权关系和质押关系虽然都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但因为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对单个法律关系的判断,因此不存在“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的说法,选项D错误。
    (2)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这是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和地位的不同所进行的区分。第一性法律关系,又称主法律关系,是主体间合法建立的、不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可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或在多项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它产生于第一性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选项B中,债权关系是基于主体之间的合法行为而建立的,其不需要依赖于其他的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而质押关系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而成立的,其不能脱离债权关系而独立存在,具有从属性,因此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选项B正确。
    (3)隶属法律关系和平权法律关系。这是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地位所作的区分。所谓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或者不对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或者不对等的地位,而且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平权法律关系是指在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关系等。选项C中诉讼关系和股权关系都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的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选项C中认为“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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