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三于1997年4月3日从其家中出走,此后杳无音信(实际在外地做生意)。他的家人到处寻找四年有余,仍无下落。于是,在2001年7月,其妻李一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三死亡。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出了寻找失踪人张三的公告,过了一年的公告

admin2014-05-27  68

问题 [案情]
  张三于1997年4月3日从其家中出走,此后杳无音信(实际在外地做生意)。他的家人到处寻找四年有余,仍无下落。于是,在2001年7月,其妻李一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三死亡。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出了寻找失踪人张三的公告,过了一年的公告期仍无任何结果,便在 2002年8月6日判决宣告张三死亡。之后,张三的父母及配偶李一、儿子张四对张三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与继承。冰箱及一套组合家具由李一个人所有,余下的音响、彩电、洗衣机、自行车属张三的个人财产,由张三的父母继承音响、彩电,由李一继承洗衣机,由儿子张四继承自行车。同年11月,张四被该市公民刘一收养,成为刘家的家庭成员。12月13日,李一同本厂职工马一结婚,并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带到后夫家(包括继承张三的部分)。2003年4月,马一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李一又变成了孤身一人,并且没有再婚。2000年8月,李一因生活所迫,将继承张三的洗衣机卖给了邻居王五。2004年3月5日,张三突然从外地回到家中,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恢复与李一的夫妻关系及张四的父子关系,同时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
  [问题]

选项

答案张三与李一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需办理复婚手续方可恢复。

解析 张三与李一的夫妻关系及张四的父子关系都不能自行恢复,其返还财产的要求应该具体分析。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2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至40条的司法解释,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2)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办理复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张三与李一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需办理复婚手续方可恢复。张三与张四的父子关系(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张三的理由只是未经其本人同意,如果收养人刘一和被收养人张四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那么,张三与张四在只有这一条理由的情况下可自行恢复父子关系。王五购买的张三的洗衣机可不予返还,但张三的父母、李一、张四依照继承法取得的音响、彩电、自行车、洗衣机均应返还给张三,因洗衣机已不在李一手上,李一应当给张三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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