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分立前,甲公司尚有未到期的债权50万元和债务30万元,债权债务情况分别为:债务人丁欠甲30~-5亡、债务人戊欠甲20万元;甲欠债权人己20万元货款、欠债权人庚10万元运费。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及债务达成协议

admin2012-08-25  43

问题 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分立前,甲公司尚有未到期的债权50万元和债务30万元,债权债务情况分别为:债务人丁欠甲30~-5亡、债务人戊欠甲20万元;甲欠债权人己20万元货款、欠债权人庚10万元运费。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及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接受甲对丁的债权30万元,承担甲对己的债务20万元;丙公司接受甲对戊的债权20万元,承担甲对庚的债务10 7i5己。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问:(1)乙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2)庚的债务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乙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债权债务承担协议,对乙公司和丙公司双方来讲是有效的,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理由:乙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债权、债务承担协议,在没有违法的情况下,对乙公司与丙公司有效,产生拘束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协议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2)庚的债务应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本案中,甲公司的债务产生于分立前。甲公司后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乙公司和丙公司应对债权人庚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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