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卷三—69,多)

admin2017-03-14  33

问题 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卷三—69,多)

选项 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58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知,法律并不禁止国有企业设立一人公司,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    该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该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知,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由于自然人财力有限,法律只是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并未禁止一个法人再去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选。   
提示:一人公司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可以归纳如下:   
(1)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公司的3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能像普通有限公司一样分期缴纳。   
(2)“计划生育”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断子绝孙”。这种限制只针对股东是一个自然人的情况,因为自然人财力有限;如果股东是法人则不受此限。
(3)身份公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强制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为一人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所以外部监督尤显重要。   
(5)推定混同   
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否则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其实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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