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达成合意拟在内蒙古赤峰市设立速达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速达公司)。甲于4月1日向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5月1日依法签发了营业执照,5月2日甲领取了营业执照,速达公司于5月

admin2017-10-17  51

问题 1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达成合意拟在内蒙古赤峰市设立速达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速达公司)。甲于4月1日向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5月1日依法签发了营业执照,5月2日甲领取了营业执照,速达公司于5月12日正式投入运营。7月1日,公司董事长甲拟向A银行借款50万元,希望速达公司能够提供担保。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股东丁发现董事长甲利用其职权以低于市场价50%的价格长期为其妻子设立的服装厂派送快递,预计给速达公司造成的损失达10万元。丁经调查发现甲已经开始准备销毁相应的证据,碍于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于是丁在没有请求公司监事会对甲提起诉讼的情形下,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股东丙急于出国进修,拟将其持有的速达公司2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丁,甲和乙均不同意。
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关于丁对甲提起诉讼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丁在没有请求监事会的情形下即对甲提起诉讼,违反了法定程序
B、丁在没有请求监事会的情形下即对甲提起诉讼,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C、如丁有权提起诉讼,则应以速达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D、如丁有权提起诉讼,则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丁须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速达公司l%以上的股权才有权代表公司对甲提起诉讼

答案B,D

解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E);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选项AB),相应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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