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第80题)

admin2018-04-20  21

问题 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第80题)

选项 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B、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C、市工商局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
D、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市工商局应予以撤销

答案A,B

解析 A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5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所以该公司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B正确:《行政复议法》第24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为区工商分局,所以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C错误:《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所以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是不正确的,应当采用书面审查。
    D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所以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的,是可以决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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