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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司法的特点。
简述司法的特点。
admin
2015-07-21
26
问题
简述司法的特点。
选项
答案
(1)司法的被动性。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在没有人要求司法机关作出判断的时候,显然是没有判断权的。否则,其判断结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 (2)司法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 (3)司法的形式性。司法权并不直接以实质目标为自己的目的,它是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法学家所谓的“事实”)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以接近目标。 (4)司法的专属性。对于司法而言,承担判断职能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少数人,而不应当是其他任何人,其职权是专属的,司法权原则上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 (5)司法的终极性。司法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最权威的判断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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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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