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11月8日向乙公司发盘:“大力牌拖拉机200台,每台1800美元CIF科伦多,即期信用证12月装,限20日复到我方为有效。”乙公司没有表示接受,却在11月13日根据发盘内容开立以甲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时甲公司发现发盘有误,11月19日以未收到对方

admin2011-01-06  38

问题 甲公司11月8日向乙公司发盘:“大力牌拖拉机200台,每台1800美元CIF科伦多,即期信用证12月装,限20日复到我方为有效。”乙公司没有表示接受,却在11月13日根据发盘内容开立以甲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时甲公司发现发盘有误,11月19日以未收到对方接受通知、合同无法成立为理由退回信用证。想一想,甲的做法对吗?乙公司将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甲的做法是不对的。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一方发盘,另一方表示接受,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接受可以用声明的形式表示,也可以用某种行动来表示。如采用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则无需向发盘人发出通知,接受于该项行为作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作出。乙公司在11月13日开立以甲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的行为应视为一项有效的接受,所以甲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乙公司应据理力争,要求甲公司接受信用证,履行合同。如果甲公司不履行合同,乙公司在催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以撤销合同和提出索赔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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