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物权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dmin2011-02-23  25

问题 下列关于物权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同一物上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
B、同一物上同时存在有物权和债权时,均都应遵循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
C、依据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果
D、在破产的场合下,新设定的债权如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答案A, C, D

解析 当同一物上存在数个物权时,根据权利的性质来判断优先的标准是: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因此选项A正确。同一物上同时存在物权与债权时,基本原则是物权优先于债权,但不是绝对的,因为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也可以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选项B的表述过于绝对,所以是错误的。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依据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为债权的债权”优先的原则,新设定的债权具有优先于原来的债权以及为这些债权进行担保的物权的效力,所以选项D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1EFA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