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持西瓜刀去某超市抢劫,营业员陈某奋起反抗,扭打中夺下歹徒的西瓜刀,慌乱中欲把西瓜刀交给营业员王某控制,结果王某并未接住刀反而造成重伤。刘某见刀被夺,也未抢到财物,慌忙逃出超市,见路边有一自行车便骑车逃跑,陈某冲出超市追赶歹徒,飞身一跃压倒自行车,使刘某

admin2022-11-02  38

问题 刘某持西瓜刀去某超市抢劫,营业员陈某奋起反抗,扭打中夺下歹徒的西瓜刀,慌乱中欲把西瓜刀交给营业员王某控制,结果王某并未接住刀反而造成重伤。刘某见刀被夺,也未抢到财物,慌忙逃出超市,见路边有一自行车便骑车逃跑,陈某冲出超市追赶歹徒,飞身一跃压倒自行车,使刘某连人带车重重摔倒在地,造成陈某重伤,刘某擦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刘某对陈某的重伤负刑事责任
B、陈某对王某的受伤负刑事责任
C、陈某构成正当防卫
D、刘某对王某的受伤负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 陈某反抗刘某的抢劫,夺下其西瓜刀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陈某在慌乱中欲把西瓜刀交给营业员王某控制,其行为仍然属于防卫行为。结果王某并未接住刀反而造成重伤。因此,陈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造成第三者的损害。对此,应当认为,陈某的行为成立假想防卫,因为王某没有实施不法侵害,但陈某的防卫行为却导致了王某的伤害结果,所以应视为一种假想防卫,阻却故意责任。如果陈某对此有过失,则应按照过失犯罪来处理。陈某将刀扔给王某,显然是有过失的。他应当预见到将刀对着人扔过去,有可能伤到人。所以,陈某应当对王某的重伤负责。
    刘某对于陈某扔刀的行为无需负责。他没有用这把刀来砍王某,陈某将刀扔给王某也不是他能预见的,他也没有阻止陈某扔刀的义务。所以,他无需对王某的重伤负责。
    刘某在抢劫未遂,放弃抢劫逃走后,陈某仍然出门追赶,陈某的行为不再成立正当防卫。因为刘某已经放弃了抢劫,也没有携带赃物。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但是,陈某仍然有权追赶刘某,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因为,抢劫未遂也仍然成立犯罪。但是陈某这种行为的性质是扭送,不是正当防卫。陈某在飞身扑倒刘某时造成自己重伤,刘某显然无需对此负责。因为这是陈某自己的鲁莽行为导致的。陈某扑倒刘某也不是迫不得已的行为,所以刘某的逃走和陈某的受伤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刘某无需对此负责。
    综上所述,只有选项B是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1CIi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