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65题)

admin2013-11-07  48

问题 关于受贿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65题)

选项 A、公安局副局长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10万元现金,允诺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局长不同意未成。由于甲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退休后收受了钱某10万元。尽管乙与钱某事前并无约定,仍应以受贿罪论处
C、基层法院法官丙受被告人孙某家属之托。请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李某对孙某减轻处罚,并无减轻情节的孙某因此被减轻处罚。事后。丙收受孙某家属10万元现金。丙不具有制约李某的职权与地位.不成立受贿罪
D、海关工作人员丁收受10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触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A,B,C,D

解析 在选项A中,甲收受他人财物时允诺为他人谋利益,尽管最终未谋取利益,但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对此,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因此,选项A的内容是错误的。在选项B中,乙在退休后收受他人财物,但没有事先约定,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对此,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地将与请托人事先约定作为构成受贿罪的条件。因此,选项B的内容也是错误的。在选项C中,丙对李某的职务不存在制约关系,不符合《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但丙的行为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对于这种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因此,选项C的内容是错误的。在选项D中,丁受贿后放纵走私,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两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但根据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因此,选项D的内容也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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