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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抵押财产的范围
简述抵押财产的范围
admin
2016-04-15
36
问题
简述抵押财产的范围
选项
答案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须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具体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四章第二节中的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抵押权的前提是考察在某一财产止可否设立抵押权。抵押财产的范围也就成了常考考点。考生应该在理解的基础上认真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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