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国有事业单位)要求学生每人预交100元存放在学校,由学校统一购买一些学习资料、用品发给学生,多退少补。该校教务处处长甲将学生缴纳之讲义虚报冒领13万元,用转账支票支取现金,然后用其他发票平账。在立案前,甲向校长承认有从财务支款但实际未购买纪念品发给

admin2009-05-12  30

问题 某中学(国有事业单位)要求学生每人预交100元存放在学校,由学校统一购买一些学习资料、用品发给学生,多退少补。该校教务处处长甲将学生缴纳之讲义虚报冒领13万元,用转账支票支取现金,然后用其他发票平账。在立案前,甲向校长承认有从财务支款但实际未购买纪念品发给毕业生的情况,并退出13万元。但谎称该13万元支票尚押在某个体户处,并让个体户出假证明掩盖罪行。在检察机关查账掌握证据的情况下,甲还交代另有侵吞3万元讲义费的事实。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选项 A、该讲义费属于学生所有但在校方管理下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
B、甲构成贪污罪
C、甲构成职务侵占罪
D、甲对侵吞3万元的事实成立自首

答案A,B

解析 贪污罪的认定。不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在已被掌握证据下交代,也不成立自首。因此D项错误。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因此A、B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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