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刘某、赵某拟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企业协议约定:张某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5万元;刘某、赵某为有限合伙人,各以10万元现金出资,赵某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出资;张某执行甲企业事务,并由甲企业每月支付报酬5000元;甲企业定期

admin2020-11-20  41

问题 张某、刘某、赵某拟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企业协议约定:张某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5万元;刘某、赵某为有限合伙人,各以10万元现金出资,赵某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出资;张某执行甲企业事务,并由甲企业每月支付报酬5000元;甲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张某和刘某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企业的盈利在赵某未缴纳10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张某和刘某。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合伙协议有关刘某参与选择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约定可否被视为刘某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不视为刘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本题中刘某参与选择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约定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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