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共同特点?(2004年卷三第74题)

admin2014-12-04  32

问题 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共同特点?(2004年卷三第74题)

选项 A、程序的启动是基于权利人的申请,无答辩程序
B、程序设计上无开庭审理阶段
C、都设置了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程序
D、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者,均不能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

答案A,B,D

解析 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均属于非诉程序,两类程序也有许多相同特点。
    督促程序其特点有:(1)依债权人的申请开始,请求法院直接发出支付令,无债务人的答辩程序;(2)整个程序过程中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对质,无开庭审理阶段;(3)如果债务人未在15天内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又不清偿债务,则支付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可对生效的支付令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
    公示催告程序其特点有:(1)基于票据原持有人的申请开始,无答辩程序;(2)无明确的相对人,无开庭审理阶段;(3)一审终审。无论对除权判决还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当事人均不得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
    经过上述比较分析,不难发现本题A、B、D项都是正确选项。而权利申报是公示催告程序特有的程序;督促程序中债务人通过异议足以维护权利,没有申报权利的必要,法律也无此设定,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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