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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
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
admin
2013-11-07
35
问题
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贷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已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已公司返还绿豆。(卷四2010年真题试卷第4题)问题: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选项
答案
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主要参考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66条,《物权法》第23条、第106条,《合同法》第48条、第116条、第121条、第133条、第144条
解析
1.根据《物权法》第23条和《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交付方式为货交承运人时即完成交付,当大蒜交给丙公司时,大蒜的所有权已移转至甲公司。故所有权归甲公司所有。2.根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这里仅仅规定的是在途货物的风险负担的移转规则,并不涉及所有权的移转规则。动产所有权的移转规则是自交付时起完成移转,具体的交付方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未有约定的情形下,一般应认定为自动产实际交至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在本题中,甲、丁签订合同时风险已经转移给丁,但所有权并未随之移转,此时甲再与戊签订买卖合同仍属于有权处分。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故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都是有效的。3.根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4.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5.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只能选择适用,而不能合并适用。在本题中,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6.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才发生效力。在本题中,尽管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只是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并未授权其购买绿豆,张某购买绿豆的行为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但是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是有效的。7.丙公司作为承运人,并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且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故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无效。8.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该条可知,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只是需要对价合理,并无已支付对价的要求,故没有支付对价不构成否定善意取得成立的理由。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甲公司无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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