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木材公司与乙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50万元。乙家具公司先支付10%的货款即5万元,甲木材公司送货后15日内,乙家具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乙家具公司先支付了5万元,甲木材公司送货后,由于家具公司销路不畅,遂与甲木材公司协商,由丙公

admin2016-06-13  42

问题 甲木材公司与乙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50万元。乙家具公司先支付10%的货款即5万元,甲木材公司送货后15日内,乙家具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乙家具公司先支付了5万元,甲木材公司送货后,由于家具公司销路不畅,遂与甲木材公司协商,由丙公司承担20万元的债务,甲木材公司同意了。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的地位为何?其加入债务人,如果没有取得甲木材公司的同意,而只是通知甲木材公司,是否发生效力?
(2)设丙公司加入后,以甲木材公司欠其前次购买木材支付了预付款而没有给付木材为由主张债务抵销;应具备什么条件?
(3)若合同履行期限届至,而甲木材公司突然从其住所地消失,则乙丙两个公司应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

选项

答案(1)丙公司在本案中处于并存的债务人的地位。其加入债务人的行为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2)丙公司与甲木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抵销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必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②债权债务已经到期;③同种的债权债务。 (3)对于甲公司的突然消失,无法履行债务时,可以采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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