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厂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某香港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

admin2010-12-01  29

问题 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厂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某香港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在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一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第三项,在审讯中,甲还主动交代以下犯罪事实:甲曾说服在国有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巨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
   分析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甲构成何罪?并请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
   (2)对甲被指控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
   (3)对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甲构成合同诈骗罪和盗窃罪。甲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现金50万元,符合《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甲伪造国家机关批文的行为是为了达到合同诈骗目的的方法行为,不再单独定罪。第三项罪的行为应定盗窃罪。本案是一起内外勾结、互相配合、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案件。行为人甲与丙、丁合谋窃取国有财产,尽管丙、丁为国家工作人员,但不构成贪污罪,因为甲、丙、丁三人窃取国有财产并没有利用丙、丁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而是采用“诈术盗窃”的方法秘密窃取国有财产,因此,构成盗窃罪。 (2)对甲被指控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不需要数罪并罚。因为这两项罪名属于牵连犯的情形,即行为人为了达到其诈骗钱财的目的而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目的行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其所采取的伪造批文行为(方法行为)又构成另一个独立的犯罪,属于处断的一罪,应当适用从一重罪的原则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3)对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特别自首”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因此,某甲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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