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admin2014-11-19  38

问题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如何理解本条第1项和第3项规定?

选项

答案①本条第1项规定表明:善意取得既可以适用于动产,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②本条第3项规定表明: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必须发生占有的转移,即转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了财产,受让人也实际占有了财产;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必须以办理登记的物权变动为前提,没有办理登记的,不适用善意取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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