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于2012年2月1日订立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并约定交付日期为3月1日。后李某又于2月15日与并不知情的周某签订了该批钢材的买卖合同并于当日交付。则下列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3-08-02  15

问题 李某与张某于2012年2月1日订立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并约定交付日期为3月1日。后李某又于2月15日与并不知情的周某签订了该批钢材的买卖合同并于当日交付。则下列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张某为该批钢材的所有权人
B、张某可以请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C、李某与周某的买卖合同无效
D、李某将钢材卖给周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张某不能取得该批钢材的所有权,李某将钢材卖给周某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选项A、D错误。李某与周某之间的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选项C错误。《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选项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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