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执行拘留应注意的问题。

admin2017-05-25  25

问题 论述执行拘留应注意的问题。

选项

答案拘留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执行拘留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执行拘留的时候,执行人员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然后宣布拘留,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按手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以使其就缚为限度。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拘留后补办拘留证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2)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人员、车辆、查找被拘留人等方面予以配合。 (3)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人,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讯问。 (4)公安机关在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没有通知的,应当将没有通知的原因,记录在案。 (5)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 (6)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7)对于超期拘留的,被拘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有权要求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8)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3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0xCn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