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为560万元,合同工期为6个月,施工合同中规定: (1) 开工前业主向施工单位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 (2) 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施工单位的应得工程款中按10%的比例扣保留金,保留金限额为合同价的5%。 (3) 预

admin2012-02-19  22

问题 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为560万元,合同工期为6个月,施工合同中规定:
   (1) 开工前业主向施工单位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
   (2) 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施工单位的应得工程款中按10%的比例扣保留金,保留金限额为合同价的5%。
   (3) 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50%。
   (4) 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不考虑调价。
   (5) 业主供料价款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
   (6) 经业主签认的实际完成产值见表7-28。

   该工程施工进入第4个月时,由于业主资金出现困难,合同被迫终止。为此,施工单位提出以下费用补偿要求:
   (1) 施工现场存有为本工程购买的特殊工程材料计50万元。
   (2) 因设备撤回基地发生的费用20万元。
   (3) 人员遣返费用10万元。
   [问题]
合同终止后施工单位提出的补偿要求是否合理?业主应补偿多少?

选项

答案施工现场为本工程购买的特殊工程材料50万元补偿要求合理。 因设备撤回基地发生的20万元费用要求不合理,应为:(560-70-80-120)/560×20=10.36(万元) 人员遣返费用10万元要求不合理,应为:(560-70-80-120)/560×10=5.178(万元) 合计:65.538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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