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一—74,多)

admin2014-07-18  32

问题 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一—74,多)   

选项 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   
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   
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对构成诋毁商誉行为的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据此规定,诋毁商誉行为的手段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只能是故意侵权,B、D两项正确。   
  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行业诋毁行为。故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其他经营者都可以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A项错误。
    只要记者参与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即可认定其参与了诋毁商誉行为,跟记者是否拿了甲公司的钱没有关系,C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构成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只能是相关的竞争者,即使认定记者参与了诋毁商誉行为,由于不存在竞争关系,其行为也应当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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