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商品,并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按期供货后,根据买卖合同和发货单,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B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2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收款委托中也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

admin2009-02-15  32

问题 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商品,并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按期供货后,根据买卖合同和发货单,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B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2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收款委托中也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汇票结算方式。B于4月6日向A开出面额30万元的汇票,期限5个月。A取得票据后不慎被C盗窃,C将票面金额改为50万元并在票据背书添加“A将票据背书转让C”的字样,盗盖A公司公章;之后C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D又背书转让给E。E到期向B提示付款,B以A取得时未支付对价为由拒付。E取得拒付理由书后,向D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票据金额5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费用2万元,D以追索金额52万元超过票据金额为由拒绝付款。C认为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时间且票据也未注明付款日期,票据要件不全,拒绝承担责任。A以该票据被C变造且又未接到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A、B公司之间货款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时,B拒付理由是否充分?
   (2) B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
   (3) D、C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充分?
   (4) C对该票据应承担哪些责任,其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5) 若C对该票据属正常背书取得,A未接到追索通知,A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选项

答案(1)拒付理由成立。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规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必须事先签有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该种结算方式,否则付款人有权拒绝。 (2)B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该票据属A、B两公司之间货物供销的货款结算,A取得票据时已支付了对价。 (3)D、C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①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金额包括票据金额、票据利息和发出追索通知所需的费用,故追索金额52万元合法。②c的理由不成立。背书时间和付款日期均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形式的合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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