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10万元,还款期为2005年8月31日。签订借款合同时,甲应乙的要求预先在两份债务催收通知单上签字,催收日期分别是2006年9月1日和2007年5月1日,此后乙一直没有对甲主张过权利。2008年6月2日,乙请求甲还款,甲主张时效抗辩。关于乙对甲债权的

admin2021-12-19  40

问题 甲欠乙10万元,还款期为2005年8月31日。签订借款合同时,甲应乙的要求预先在两份债务催收通知单上签字,催收日期分别是2006年9月1日和2007年5月1日,此后乙一直没有对甲主张过权利。2008年6月2日,乙请求甲还款,甲主张时效抗辩。关于乙对甲债权的诉讼时效,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甲有权拒绝还款
B、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因催收使诉讼时效中断
C、该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D、应自2007年5月2日期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A

解析 《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本题中,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5年9月1日到2007年8月31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甲预先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属于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该放弃行为无效,因此不能认定发生了催收的效力,乙对甲的债权不因此而中断。乙在2008年6月2日请求甲还款,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A项正确,BD项错误。本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于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在此列。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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