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口公司A与外商B签约,出口货物200吨,装运期3—4月,每月装运货物100吨,允许转运。A公司在3月30日将第一批货物100吨装上货轮甲;又于4月2日将第二批货物100吨装上货轮乙。甲乙两货轮均在新加坡转船,A公司发运的两批货物经转船后均装上货轮丙,货

admin2011-06-21  41

问题 我出口公司A与外商B签约,出口货物200吨,装运期3—4月,每月装运货物100吨,允许转运。A公司在3月30日将第一批货物100吨装上货轮甲;又于4月2日将第二批货物100吨装上货轮乙。甲乙两货轮均在新加坡转船,A公司发运的两批货物经转船后均装上货轮丙,货轮丙将货物运抵目的港。请分析本案例是否属于分批装运。

选项

答案从理论上分析,这个案例的确属于分批装运。如果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相信银行在关于分批装运问题上也挑不出什么毛病。但是,我们应该注意,进出口业务是实务,并非是仅限于理论研究。案例中A公司的操作方式曲解了“每月装运100吨”的真正要求,其分批装运虽然跨越了2个月,分别在3、4月份,从表面上满足了合同条款的要求,但是,该两批货物的装运时间实际间隔仅为2天。由于两批货物装运时间的间隔过短,再加上途中的转船,使得货物从理论上的分批装运演变为实质上的一次性全数装运,这违反了A、B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的本来愿望。这种所谓的分批装运可能会给外商B带来不便,甚至增加其不应承担的费用,不利于进出口业务的发展。在实际操作中必须杜绝这种似是而非的分批装运方式,掌握好各分期之间的间隔时间,不能过短,也不应过长。例如:当条款规定“每月装运货物一批”时,应抓住关键词“月”,在每月按照30天计算的基础上增减10天,变为20—40天,这才是“每月装运货物一批”的各分期之间的比较合理的间隔时间,出口方在装运每月的分批货物时,应把各期货物的间隔时间掌握在20—40天的范围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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