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阅读以下材料,并回答后面的问题。 201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做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做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

admin2018-03-26  31

问题 请阅读以下材料,并回答后面的问题。
    201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做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做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40万元。201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银行的轿车抵押给了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销毁没了标的物,自然也就没了抵押权。
    问题:
    (1)甲厂用做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选项

答案(1)再次抵押有效。根据《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根据《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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