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

admin2021-05-28  23

问题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3/10)

选项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答案D

解析 A项错误:《合同法》第136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此处规定的是合同的从给付义务。《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一般来说,先履行抗辩中的“债务”是指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因此,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项错误:《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为“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本题乙公司并不存在不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上述情形,因此甲公司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C项错误:《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题中乙公司未履行的并非是主要债务,且不影响实现合同目的,因此甲不得解除合同。
    D项正确:《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为“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由于甲公司的付款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而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则属于从给付义务,二者不是对应关系,因此甲不得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0pm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