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

admin2013-04-25  20

问题 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末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 3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
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紧急避险(刑法第二十一条)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条件包括: ①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②危险正在发生; ③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④具有避险意识。 本题中陈某因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而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在逃跑的过程中迫不得已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夺用丁的摩托车逃走,虽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较大的合法利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故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2)陈某将工具箱内的3000元据为已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②犯罪主体只能是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③客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题中陈某逃到安全的地方后,擅自将摩托车尾部的工具箱撬开,将工具箱内的3000元现金和定期存单据为已有,因而构成盗窃罪。但是,注意盗窃的金额并不包括定期存单20000元,因为虽然陈某将存单据为已有,但是陈某并不能实际占有20000元。 (3)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将20000元取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一是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二是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发生侵害他人财物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题中伪造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和诈骗罪属于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陈某只定诈骗罪。 (4)陈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崖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毁坏公私财物。对象为公私财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行为表现为毁坏,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是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成立本罪。但毁坏耕地或者进行破坏性采矿的,成立其他犯罪,不成立本罪;毁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等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题中陈某故意将丁的摩托车推下山崖致其毁损,因而构成故意毁损财物罪。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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