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报复同事乙,将“毒鼠强”投放于乙平时使用的茶杯中,乙饮用后不久出现中毒反应。甲见状,不忍见乙痛苦地死亡,立即拨打120求救,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甲的行为属于:

admin2023-03-23  25

问题 甲为报复同事乙,将“毒鼠强”投放于乙平时使用的茶杯中,乙饮用后不久出现中毒反应。甲见状,不忍见乙痛苦地死亡,立即拨打120求救,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甲的行为属于:

选项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犯罪预备

答案C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足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因此,在乙已经死亡的情况下,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成立犯罪既遂。故本题选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0kci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