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3日上午,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发达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陈某(22周岁)和王某(18周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县矿机公司保安人员刘某当场抓获。在未携带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

admin2014-12-08  77

问题 2004年7月3日上午,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发达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陈某(22周岁)和王某(18周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县矿机公司保安人员刘某当场抓获。在未携带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并从陈某和王某身上共搜得人民币5000余元以及一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有侦查人员和在场的见证人签名。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陈、王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陈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拖了10天才安排会见。被害人张某(40周岁),被犯罪嫌疑人陈某用刀刺伤,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张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生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某、王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异,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刘某、王某等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问:本案侦查程序有无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本案中,侦查人员不应无证搜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相关规定,搜查时,除非有特定紧急情况,否则必须出示搜查证。(2)侦查人员不应将搜查所得的证据直接装入文件袋中拿走,扣押程序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相关规定,扣押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3)搜查笔录不应只有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相关规定,搜查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4)陈某聘请的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是看守所而不是公安机关安排会见,另外即使是看守所也不应拖了10天才安排会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5)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拒绝人身检查时,不应强制进行检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进行强制人身检查。(6)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2款的规定,对证人的询问应该个别进行。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某、王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异,侦查人员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刘某等相互提醒、相互补充,是不当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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