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min2021-08-03  29

问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答案B

解析 依据《票据法》第46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依据上述规定,当持票人被拒绝付款的,其可以行使追索权,请求出票人、保证人等承担票据责任。因此乙既可以要求甲承担票据责任,也可以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故A项错误。值得注意的是,票据意义上的保证要求必须在票据上有表明保证的字样。本题中,丁并未在汇票中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所出具的保函不构成汇票保证,而是民法意义上的保证。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法律关系是一种纯粹的金钱支付关系,票据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只以符合票据法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银行作为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法律关系不得对抗持票人的权利。丙银行不能以甲公司的信誉问题为由拒绝付款,B项正确。《票据法》第61条第1款:“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题中,丁是民法上的保证人,其所出具的担保函并没有表明承担保证的方式,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故乙既可以对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对丁行使,且顺序没有限制,C项错误。票据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是相对于基本当事人而言的。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一经成立即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已经成立,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丁所出具的担保函不构成汇票保证,其不是汇票意义上的保证人而是民法意义上的保证人,因此不能认定丁为票据关系上的非基本当事人。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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