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北财经大学)保险合同的特征。

admin2017-07-25  17

问题 (2011东北财经大学)保险合同的特征。

选项

答案保险合同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补偿性。这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的。所谓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2)条件性。合同的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保险合同则具有这样的特点。作为投保人,他可以不去履行合同所要求他做的事情,但如果投保人没有满足合同的要求,他就不能强迫保险人履行其义务。 (3)双务性。合同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之分。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而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均须承诺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合同,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之所以具有双务性,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保险公司这种双务性质与一般买卖合同的双务性质不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债务是确定的,保险费是一定要支付的,而保险人承担的债务(指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 (4)附和性。附和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保险合同则具有这样的特点。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制定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够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而不能完全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来做出改变。 (5)射幸性。保险合同是射幸性的,也可以说,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的特点。所谓射幸性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决定保险合同射幸性质的是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当然,从所有保险合同的总体来看,保险总额应与所负赔偿债务相等,原则上收入与支出保持平衡,不存在偶然性、射幸性。 (6)个人性。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它的含义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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