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商贸公司与中间商友谊贸易公司订立一钢材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合同约定宏达商贸公司应于2004年10月10日将货交至友谊贸易公司指定的仓库。其后,友谊贸易公司与与志和批发部订立一买卖合同,将宏达贸易公司交来的货物转卖给志和批发部,可获得利润40

admin2011-04-05  30

问题 宏达商贸公司与中间商友谊贸易公司订立一钢材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合同约定宏达商贸公司应于2004年10月10日将货交至友谊贸易公司指定的仓库。其后,友谊贸易公司与与志和批发部订立一买卖合同,将宏达贸易公司交来的货物转卖给志和批发部,可获得利润40万元。另外,友谊贸易公司还与心仪仓储有限公司签订仓储合同,约定于10月10日至11月8日(共计30天)将宏达贸易公司交来的货物储存在心仪仓储公司的仓库中,仓储费为每日2000元,共计6万元,友谊贸易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是,宏达贸易公司未于10月10日
友谊贸易公司因向另一钢材销售商购买替代货物多支付的15万元,是否可以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为什么?

选项

答案可以要求赔偿15万元。因为这是友谊公司为了防止损失扩大采取的必要措施,是由于宏达公司违约造成的,这部分应该由违约方赔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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