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户李某系经营生猪头、猪蹄等的个体户。2006年7月25日上午11时许,李在本村医疗点输液时被其子女叫回家,某电力公司下属供电所工作人员陈某即告知其家中的电度表带负荷不计量,并叫李在其制作的现场笔录上签了名。随后,供电所所长也赶赴现场,叫李于当日下午到供

admin2013-03-06  33

问题 用电户李某系经营生猪头、猪蹄等的个体户。2006年7月25日上午11时许,李在本村医疗点输液时被其子女叫回家,某电力公司下属供电所工作人员陈某即告知其家中的电度表带负荷不计量,并叫李在其制作的现场笔录上签了名。随后,供电所所长也赶赴现场,叫李于当日下午到供电所接受处理。当日下午,供电所即依据上午的检查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1条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关于对大田乡葛藤坡二社李某用电户窃电行为的处理意见》,认定李具有窃电行为,决定补收其电费2499,87元,承担违约使用电费7499,61元,更换原有用电计量装置,在当日下午3时以前,李某如不接受处理,即作中止供电处理。李某在该处理意见上签名后于同月29日向供电所交付了现金10000元,供电所出具的白条收据载明为“违约使用电
费”,其后出具的正式收据又载明为“违约金”。李对供电所的这一处理心存疑问,经多方咨询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选项

答案李某可以电力公司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电力公司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享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本案中,电力公司的用电检查、窃电认定、收取用电户违约金的行为,并非《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列排除不予受理的范围之列。同时电力公司的用电检查行为,采取人检查的方式确实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程序,而认定用电户存在窃电行为并责令用电户缴纳违约使用电费则缺乏合法支持。因此,行政主体没有遵守行政程序而作出的认定,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以获取相应的救济。

解析 电力公司虽系企业法人,与电力用户间本属平等的供用电民事主体。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对电力部门的管理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电力部门既具有电力行政主管机关的职权,又参与电力市场经营。经过改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与供电部门虽已分离,供电部门已转变为企业法人,可电力行业未全面放开,国家对电力方面的管理,仍有许多问题要通过供电企业去实施。当法律法规授予其某些行政职权时,它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地位。类似于电力公司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还有烟草公司、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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