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代物清偿的效力。

admin2014-12-20  29

问题 试论代物清偿的效力。

选项

答案(1)债的消灭。如果替代之给付与原定给付价值不同,无需进行多退少补的调整,低于原定给付的,债务人无需补充,债权人也无需进行抛弃或免除行为;高于原定给付的,不属于不当得利,但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发生的前提。 (2)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发生的前提。由于代物清偿行为有可能导致受领给付的价值降低,使债权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因此如果该行为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条件,债权人的债权人有权撤销该代物清偿行为。 (3)清偿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代物清偿以物进行交付,并移转物之所有权,应准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当事人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包括权利瑕疵责任和物的瑕疵责任。 (4)债权人有权解除代物清偿合同。如果债务人代物清偿时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债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有权要求债务人恢复原状,也有权要求债务人重新设定担保,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原债务进行清偿。必须说明的是,解除代物清偿合同的,不能要求保证人、物上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恢复原状,而只能依据不当得利制度要求保证人、物上保证人返还不当得利,使原担保关系复活。 (5)当事人在代物清偿后通过合同使原债复活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务人与债权人在代物清偿后,有权协商否定代物清偿后果,约定恢复原来的状态,但是因主债消灭导致担保关系消灭的,担保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无义务使担保复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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