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2012—卷二—55,多)

admin2017-03-16  21

问题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2012—卷二—55,多)

选项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答案B,C

解析 本题是2012年司法考试中争议最大的一道题目。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比如,按照周光权教授的观点,共同犯罪可以分为“最广义的共同犯罪”、“广义的共同犯罪”、“狭义的共犯”。最广义的共犯包括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广义的共犯指的是任意共犯;狭义的共犯仅指教唆犯、帮助犯。按照此种观点,本题显然考查的是最广义的共犯,既包括任意共犯,又包括必要共犯。  
任意的共犯,是指一人可以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况。例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盗窃罪的,是任意的共犯。必要的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   
张明楷教授、周光权教授均认为,在我国,必要的共犯包括3种情形:某些对向犯、聚众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本题A、B、C考查的都是对向犯。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对向犯分3种情况:(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罪与受贿罪;(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第三种情况不是共同犯罪。①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A项属于第三种情况,不成立共同犯罪,B项属于第一种情况,成立共同犯罪,C项属于第二种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至于D项,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实施协助活动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管账人等。如果刑法没有规定本罪,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行为,但刑法特别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据此,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与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处罚。所以,D项丁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故本题答案应是B、C,而不可能是B、C、D。所以,司法部公布的答案B、C、D值得商榷。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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