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建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合同条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

admin2009-04-13  60

问题 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建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合同条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

选项 A、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转让合作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
B、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C、中外合作者的投资必须以现金方式出资
D、中外合作者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中外合作企业相关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中外双方按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故ACD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应选。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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