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200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制造商乙公司3月10目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
200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制造商乙公司3月10目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
admin
2016-12-09
37
问题
200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制造商乙公司3月10目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题:
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
选项
答案
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尚未到货(或甲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0Sf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是()。
以下关于宣告死亡法律后果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在某火车站,甲看见乙拿着两个箱包步履艰难,便上前主动帮助乙,趁乙不备时,由其同伙将另一个外表相似的装满废物的箱包交换。甲与其同伙的行为构成()。
甲投资失败了,苦于债权人的追债,便伪造了价值10万元的乙公司的债券偿还借款。对甲的行为如何评价()
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 )为公示方法。
甲女与丈夫不和,某日二人争吵,丈夫带女儿离家躲避。甲女为泄心中愤恨又于次日晨将床上用品点燃,烧毁自家财物价值达8000余元。幸亏消防队赶到扑救,未延烧至四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关于遗嘱形式表述正确的是()。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
甲趁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1)本条规定的是何种法律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随机试题
什么情况下出具商品包装检验报告?对商品包装检验报告的要求是什么?
A.producesmuchmoreglobalwarmingthanacarbon-dioxideforcingofthesamemagnitudeB.contributedto25percentofobserve
A.流经通路B.血管灌注C.微血管暂时栓塞D.血池分布E.选择性浓聚器官摄取显像剂的机制分别是99mTc-RBC或人血清白蛋白(99mTc-HSA)静脉注入体内达到平衡后均匀地分布于血池内,常用于判断心室功能状态
男性,25岁,近3年来常有胸痛、发作性晕厥,心脏听诊胸骨左缘3、4肋间有收缩期杂音,心脏轻度增大,心电图见Ⅱ、Ⅲ、aVF有病理性Q波。下列病史中哪项最重要
下列各项中,有可能成为政府订货确定价格计算的产品成本的构成有()。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
人民警察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Thefoodsupplywillnotincreasenearlyenoughtomatchthis,whichmeansthatweareheadingintoacrisisinthematterofpr
阅读下面的对话,根据其内容写一篇有关该调查的说明文。要求:1.所写短文应与对话相关内容意义相符,涵盖其要点。2.用你自己的语言来表达,可以改写对话中的句子,但不可以照抄原句。注意:词数80词左右。Tina:Whatareyoureadin
IsitthesoleaimofmostAmericanstomakemoneyandpossessluxurieswhichcouldbecalledexcessive?ThemajorityofAmerica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