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家电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销售,自2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及提供劳务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某会计师事务所

admin2010-02-25  37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家电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销售,自2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及提供劳务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甲公司20×7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甲公司20×7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8年3月31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
   (1)20×7年11月16日,甲公司获知A公司已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因是甲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技术。A公司要求法院判令甲公司立即停止涉及该专利技术产品的生产,支付专利技术费500万元,并在相关行业报刊上刊登道歉公告。甲公司经向有关方面咨询,认为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遂于20×7年12月16日停止生产该专利技术产品,并与A公司协商,双方同意通过法院调解其他事宜。
   调解过程中,A公司同意甲公司提出的不在行业报刊上刊登道歉公告的请求,但坚持要求甲公司赔偿500万元;甲公司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其运用该专利技术的时间较短,按照行业惯例,500万元的专利技术费过高。在编制20×7年年报时,甲公司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认为,最终的调解结果很可能需要向A公司支付专利技术费300万元。至甲公司20×7年年报批准对外报出时,有关调解仍在进行中。
   甲公司就上述事项仅在20×7年附注中作了披露。
   (2)20×7年3月6日,甲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B公司代销商品10 000件,协议价为每件(不含增值税)0.6万元,每件成本为0.4万元。代销合同规定,B公司按每件0.99万元价格销售给顾客,每季季末结算;代销商品不允许退货。20×7年4月1日,甲公司发出商品并开出增值税发票,价款为6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 020万元。至20×7年6月8日B公司实际对外销售2 500件商品。20×7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到B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代销商品2 500件。甲公司依据B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确认收入1 500万元,同时结转成本1 000万元。
   (3)20×7年1月1日,甲公司向C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合同规定,设备价款总额400万元,分4年每年年末等额收取。甲公司的现销价格为363万元,成本为200万元。假定满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在20×7年12月31日确认收入100万元,同时结转成本50万元。
   (4)20×7年11月1日,甲公司与D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D公司购入甲公司 100件某产品,每件销售价格为15万元。甲公司已于当日收到D公司货款并交付银行办理收款。该产品已于当日发出,每件销售成本为12万元,未计提跌价准备。同时,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甲公司于20×8年3月31日按每件18万元的价格购回全部该产品,且甲公司有回购选择权。由于产品的价格持续下跌,甲公司回购的可能性极小。甲公司认为该交易属于售后回购业务,不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要求:
   分析、判断甲公司对事项(1)至(4)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如不正确,请说明正确的会计处理。

选项

答案甲公司对事项(1)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正确的会计处理:甲公司应在2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并作相应披露。 理由:甲公司利用A公司的原专利技术进行产品生产实质上构成了对A公司的侵权,因而负有向A公司赔款的义务。此外,按照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该项赔款义务能够可靠地计量。 2.甲公司对事项(2)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正确的会计处理:甲公司应确认收入6 000万元,同时结转成本4 000万元。 理由: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3.甲公司对事项(3)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正确的会计处理:甲公司应确认收入363万元,同时结转成本200万元。 理由: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应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是,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4.甲公司对事项(4)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正确的会计处理:甲公司应确认收入1 500万元,同时结转成本1 200万元。 理由: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由于甲公司有回购选择权,且回购的可能性极小,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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