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场手中收购原木40吨用于制造工艺家具,每吨收购价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120000元,依法取得了农产品销售发票;派本企业车辆将收购的原木运回,途中因管理不善毁损了2

admin2019-01-14  58

问题 某家具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场手中收购原木40吨用于制造工艺家具,每吨收购价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120000元,依法取得了农产品销售发票;派本企业车辆将收购的原木运回,途中因管理不善毁损了20%。
    (2)购进一批家具配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50000元、增值税额76500元;支付给运输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22500元。本月将已验收入库的该批家具配饰中的80%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85000元,20%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
    (3)本月生产新试制家具单品450件,每件成本价38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全部作为本企业职工福利发放。
    (4)处理一批下脚料,取得含税销售额35100元。
    (5)当月收取家具包装物押金25740元,没收家具包装物逾期押金12870元。
    已知: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新试制家具的成本利润率为10%。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20000×13%+76500+22500×11%=94575(元);
    当期销项税额=585000÷(1+17%)×17%+380×450×17%+25740÷(1+17%)×17%=117810(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117810-94575=23235 (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下列问题: (1)在运输途中因管理不善毁损的原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就业务(1)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20000×13%×(1-20%)=12480(元)。 (2)外购的家具配饰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的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对应的运费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就业务(2)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76500+22500×11%)×(1-20%)=63180(元)。 (3)自产的新产品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处理;由于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应当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就业务(3)该企业应当计算的销项税额=380×450×(1+10%)×17%=31977(元)。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该企业就业务(4)应当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5100÷(1+17%)×17%=5100 (元)。 (5)非酒类产品、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作销售处理,逾期或未逾期但收取超过1年时价税分离后计算缴纳增值税;该企业应就本月没收(而非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计算销项税额;就业务(5)该企业应当计算的销项税额=12870÷(1+17%)×17%=1870(元)。 综上所述: 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585000÷(1+17%)×17%+31977+5100+1870-12480-63180=48287(元)。

解析 (1)根据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在本题中,该家具制造企业收购原木(初级农产品)用于制造工艺家具(适用17%税率的货物),按照规定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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